8月30日,银保监会公布今年开出的第34号罚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0万元。时任人保财险副总经理吴建林及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倪宏也被予以警告,并各罚款10万元。
事涉“三宗罪”
罚单信息显示,人保财险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上,涉及“三宗罪”。
一是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银保监会消保局检查发现,2013年10月24日,人保财险向原保监会申请备案《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个月后获得备案通过。2018年4月26日,人保财险向银保监会申请备案《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1月24日,该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然而,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单均显示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单(电子保单)》,投保单所附条款均为2013年备案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二是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检查发现,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业务,人保财险均直接采用该集团推送的“保险费率数据”对单一客户进行承保,但该集团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与人保财险备案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不同。
三是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经查,在人保财险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备案条款中,均有“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内容。根据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电子保单需要外部(含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才会在系统中生成相应正式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然而,人保财险在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只是将电子保单的下载链接返回给该集团。银保监会消保局认为,该集团在与人保财险的业务合作中,仅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提供业务推荐服务,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人保财险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记者注意到,银保监会消保局1月6日发布今年第1号通报,就点名通报了人保财险的上述问题。根据当时的通报,人保财险使用废旧条款的保单有150余万笔,保费收入近4亿元。通报指出,人保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人保财险进行处理”。
信保大缩减
8月20日,中国人保率先发布2021年A股上市险企首份半年报。半年报虽然显示有2.2%的保费增长,但上半年人保财险的信保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却仅有11.63亿元,同比减少了73.1%。
这已是人保财险连年缩减信保业务。2020年,其信保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较上年下降了76.8%。
人保财险信保业务刹车,源于2019年踩雷P2P网贷业务导致巨亏。该公司此前发布的2019年、2020年年报数据显示,2020年人保整体信保业务承保亏损51.04亿元人民币,远超上一年的29.48亿元亏损。
在今年3月举行的2020年业绩会上,人保财险新任总裁于泽回应称,信用险是长尾业务,巨亏系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长尾性所致,并没有新的业务带来新的风险。
于泽认为,用保险大数据法则来经营类金融信贷业务是不对的,要坚持停办高风险业务。对类金融业务,前中后台应成立风险审核委员会,计提审核实行专业核保;并完善核保、承保到催收的流程制度。他表示,目前催收状况有改变,2020年末助贷险逾期率比前期下降4.5%,争取实现2021年年内盈亏平衡。
记者通过企查查平台查询发现,仅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涉及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就有3000多件,多数是在借款人贷款时,人保财险提供了信保业务。在其中一个案件中,借款人申请借款1.7万元,被收取了4000多元的保费。
那么,目前针对罚单公布的三大违规行为,整改进展如何?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方面又采取了哪些举措?记者9月1日向人保集团相关人士提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未收到人保方面的回应。
严监管时代
所谓信保业务,就是有贷款意向但凭自身信用难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个人客户,可通过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不需提供其他抵押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2010年至今,财险公司的信保业务保费规模从20多亿元增至600多亿元,十年间增长30倍。
不过,消费者贷款后,除需要还正常贷款和利息外,还需要交一大笔保费。一些P2P平台甚至因此利用信保业务变相提高费率和贷款利率。随着P2P平台相继暴雷,信保业务也出现巨大亏损。
2020年以来,信保业务进入严监管时代。
2020年5月19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发布,重点聚焦于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该类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2020年9月,银保监会又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两个指引,从“前台”的销售,到“后台”的风控,再至后期的“追偿”给出了建议。
总体来看,监管层还是希望该业务能为服务实体经济“办实事”,对于高风险的线上消金,监管希望险企能理性发展,审慎经营。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财产保险业务中有一些批量的借款人、批量的购车人或者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中的批量员工等,这些人是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也是保险费的缴费人,理应享有消费者应该有的知情权、选择权等。但这些客户只是形式上的,真正与保险公司打交道的贷款机构、车辆销售机构、用人单位等才是实质上、深层次的投保人(客户)。因此保险公司会为了这些机构忽视真正投保人的利益,这是个现实矛盾。
在郭玉涛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依靠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检查,通过重罚来遏制保险公司的保费冲动。同时,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时,要积极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